(2016)京0111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曹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曹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736号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法定代表人历春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菲,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曹子龙,男,40岁。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曹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