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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801号原告曹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承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