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801号原告曹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承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