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明丹诉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丹,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79号原告罗明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何丽,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栋14-7号。法定代表人何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丹诉被告何丽、遵义尊信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告知原告罗明丹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罗明丹至今未缴纳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罗明丹已缴纳的诉讼费6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退还315.00元。审 判 长 郭文书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