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5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宁诉被告山西华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宁,山西华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435之1号原告:丁海宁,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华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晋泽,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宁诉被告山西华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宁以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海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海宁负担。审 判 长 梁民福审 判 员 毛莹婷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