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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新河支行与崔国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新河支行,崔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新河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驻地。负责人葛宝华,行长。被执行人崔国胜,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新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国胜债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新河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到庭提交了被执行人崔国胜已将贷款本金全部还清的证明书一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崔国胜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5)平商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10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