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刘建、刘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刘建,刘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12号原告刘国英,男。委托代理人郭云安,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被告刘路,女。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雅鲁,广东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云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雅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雷燕梅系合法夫妻,与被告刘建系翁婿关系,与被告刘路系父女关系,雷燕梅不幸亡故后,二被告以侵占原告夫妻财产为目的,于2014年11月30日下午4时,趁原告不在现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叫开锁的打开原告在赣州的住房,拿走属于原告的各种证件、借据、单据。原告及时报案。现二被告拒绝归还所拿走的证件、借据、单据。雷燕梅北京医疗意外亡故后由二被告理赔,其理赔结果一直拒绝告知原告。原告认为,二被告强行拿走原告所有财产证明作用的各类证件、借据、单据,目的就是希望占有相应的财产,剥夺原告的合法所有权。经多方调解不获成立,且作为女儿、女婿的二被告完全未尽子女义务,父女关系持续恶化,已经形同陌路人,原被告已经中断联系。根源完全在于被告不择手段地侵占财产,原告保留追究其侵占行为的刑事追责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恳请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刘建向原告出具的100万元《借条》原件;2、二被告归还刘建向原告出具的200万元《承诺书》原件及汇款单原件;3、二被告归还刘国英、雷燕梅结婚证原件;4、二被告归还刘国英、雷燕梅二人护照原件;5、二被告归还港澳通行证原件;6、二被告归还台湾通行证原件;7、二被告归还13766251889手机及卡(关联银行卡的);8、二被告归还雷燕梅火化证原件及死亡证明书原件;9、二被告归还雷燕梅身份证原件;10、二被告归还雷燕梅154万理财产品凭证及关联的2张银行卡;11、二被告归还原告的电话号码本及赣州、深圳住房钥匙各一套;12、二被告给付雷燕梅死亡赔偿文件,包括裁决书(调解书)。二被告共同辩称,被告没有拿原告的任何证件、物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一份报案笔录,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报案,声称两被告通过开锁的锁匠打开了原告在赣州的住房,拿走了诉状所述的证件、借据、单据等物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原物,需证明所要求返还的物品为被告占有,但两被告否认拿走原告的任何证件、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拿走原告物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国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