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624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95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