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鹏、张少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张少平,王志鹏,侯京翼,刘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法定代表人姚晓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清庭,该行资产保全管理员。被执行人张少平,男。被执行人王志鹏,男。被执行人侯京翼,男。被执行人刘省华,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鹏、张少平、侯京翼、刘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