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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XX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XX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78号原告郑芳,女,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征,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财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XX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郑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郑芳。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