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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更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叶劲岚盗窃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劲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监1号罪犯叶劲岚,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青羊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劲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个月,合并撤销缓刑后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徒刑12年1个月(刑期从2011年5月25日起2023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报请罪犯叶劲岚减刑1年4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3】第607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提请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资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劲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发现,叶劲岚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2011年3月18日和2011年5月22日,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其处以刑罚,而本院对其减刑时适用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有关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劲岚自2011年11月15日入监以来,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2013年3月2日,该犯向本院缴纳罚金2万元。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28.71分。本院认为,罪犯叶劲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11年5月1日之后,应适用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减刑。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适用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2013)资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资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叶劲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凯审判员 林 用 政审判员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