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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来尚与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尚,刘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来尚。被执行人刘飞飞。申请执行人王来尚与被执行人刘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飞飞赔偿原告王来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受损摩托修理费,共计14261.65元的70%,即9983.155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送达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9983.155元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申请执行人王来尚现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