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东、张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姚真勇。委托代理人谭万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岑嘉祈,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小东,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张小华,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春林,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旗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叶兆桐、欧树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小东于2014年11月21日借款400000元,被告张小华、王春林做担保,款项发放后,被告王小东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款项。截至2015年10月29日,尚欠本金87044.14元及利息1527.13元。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王小东立即偿还本金87044.14元,并支付利息1527.13元(利息包括正常期间利息885.94元,复利10.76元,罚息630.43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3.被告张小华、王春林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小东足额偿还尚欠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款项被告王小东已全额还清,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予以驳回;本案为起诉之后债务人履行义务,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裁定驳回起诉的范围,应以民事判决的形式予以处理,诉的引起是因为被告王小东等人的违约,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王小东等人承担。被告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28元,财产保全费905.71元,共计2919.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小东、张小华、王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旗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