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9号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38号迪雅花园13号楼。法定代表人肖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梦露,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何恩湖,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50535元。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限额为2350535元的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53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