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金满与应仁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满,应仁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190号原告:杨金满。被告:应仁隆。原告杨金满为与被告应仁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请变更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金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仁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仁隆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杨金满借款2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仁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金满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应仁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