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865号原告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21日,原告殷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谢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