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086号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何泽云,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38号。工商注册号520302000046687。法定代表人许开甲,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璧山区正兴镇云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声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