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997号原告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负责人刘贵全,该组组长。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衍均,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因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刘贵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23日,被告作出渝府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简称綦江区政府)和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綦江土房局)递交《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请求二机关履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同月25日,綦江土房局作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綦国土房管信访告字[2015]016号)。同年6月11日,綦江区政府电话告知原告的负责人,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认为,綦江区政府具有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在处理原告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时,应当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但綦江区政府采取电话告知原告,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的处理方式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被告还认为,原告对綦江土房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其管辖范畴,故原告向其申请对綦江土房局的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予审理。据此,被告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綦江区政府在3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原告诉称,原重庆市九锅箐林业处,侵占原告位于九锅箐杉林湾一带约500多亩山林土地(东从出水孔山梁至风垭垭口;南从风垭垭口大沟直下至衫林湾垭口;西从杉林湾垭口至水井湾;北从水井湾至出水孔直上至岩边),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由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原告请求行政保护。原告分别以XA26309112250、XA26309111950挂号信向綦江区政府、綦江区土房局邮寄递交《行政保护申请书》,两部门收到申请书后,超过60日,仍然违法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告:1、责令綦江区政府、綦江土房局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2、确认重庆市九锅箐林业处侵占原告林地的事实,并责令林地侵权人返还林地;3、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4、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为准)。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违法作出渝府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请求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判决被告依照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辩称意见同复议决定的理由一致。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收文处理单》、电话清单及通话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邮寄凭证。以上材料拟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綦江区政府递交了《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请求綦江区政府履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2015年6月11日,綦江区政府与原告负责人刘贵全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其向重庆市万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2015年7月29日,被告市政府收到原告向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1、责令綦江区政府、綦江土房局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2、确认重庆市九锅箐林业处侵占原告林地的事实,并责令林地侵权人返还林地;3、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4、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为准)。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补正以下材料:1、提供盖有申请人公章(清晰)的申请书;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明确复议请求及被申请人;4、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的证明材料;5、提供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证明材料;6、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及知道时间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与复议请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2015年9月6日,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2015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綦江区政府。9月17日,綦江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辩称,原告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锅箐森林公园(原林业处)山林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其不具有地域管辖权,应由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地域管辖权。原告申请处理的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越重庆市和贵州省,涉及重庆市与贵州省之间比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属于国家民政部的事务管辖范围。綦江区政府收到原告的来信当日,经领导批示,区政府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刘贵全,其争议解决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联系处理,故其履行了法定职责。经报批延期审理后,2015年11月23日,被告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5]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4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判令限期綦江区政府重新依照原告向其提交的行政保护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对綦江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其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锅箐森林公园(原林业处)土地权属纠纷,属于綦江区政府的事务管辖权范畴。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綦江区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的处理,但綦江区政府仅仅是电话告知其处理结果,其处理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被告市政府在复议决定中对綦江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责令綦江区政府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綦江土房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綦江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对此不具有复议管辖权,原告对綦江土房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被告在复议决定中未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红旗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林华人民陪审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乐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