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文刚、魏恒与徐品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刚,魏恒,徐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魏文刚。申请执行人魏恒。被执行人徐品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川0129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品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品兴立即履行协助申请人魏文刚、魏恒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品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北路中段X号X楼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X;丘地号:权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大邑国用X字第X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魏文刚、魏恒名下。二、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由申请人魏文刚、魏恒承担。三、申请人魏文刚、魏恒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