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叶超与开发区天佑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超,开发区天佑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叶超。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佑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方百花园杜鹃园2栋6号,注册号420201600142695。经营者李青波,该中心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裁字(2015)第314-1号、第31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4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佑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490元(含案件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