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娟与陕西雅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11号申请人王XX被申请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县XX镇寨山村的XX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X国用(XX)第**号)。陕西XX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XX县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的其公司名下座落在XX县X居委X组住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分别为:XX平方米、XX平方米,土地证号分别为:X国用(XX)第X号、X国用(XX)第XX号)对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县XX镇寨山村的XX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X国用(XX)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仍由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抵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