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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应天利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59号罪犯应天利,现在押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天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应天利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7000元,原审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应天利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工具扣1分,2013年8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2分,2013年8月因不按规定保养设备扣1分,共扣分3次,共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4.2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履行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天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2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