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芶朝万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芶朝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29号罪犯芶朝万,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昆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芶朝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9日、2013年5月23日、2014年5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芶朝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芶朝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8月被记过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记过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芶朝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芶朝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