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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012号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西城紫都一期15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朱顺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龙丹已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