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朱乾坤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乾坤,无业。2015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乾坤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乾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朱乾坤于2015年12月29日晚,经事先踩点,在本市钟楼区怀德中路123号福泽烟酒店,采用撬窗进入的手段,窃得店内“中华”(软红)、“中华”(硬红)、“芙蓉王”等各类香烟,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000余元。2、被告人朱乾坤于2016年1月11日凌晨,经事先踩点,在本市钟楼区怀德北路37-12号郭氏烟酒店,采用撬锁进入的手段,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中华”(软红)香烟118条、“白沙”(和天下)香烟10条、“熊猫”(硬经典)香烟2条、“熊猫”(硬时代版)香烟5条、“云烟”(软大重九)香烟4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香烟2条、“钓鱼台”(硬景泰蓝94MM)香烟5条,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90545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2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乾坤处追缴人民币90125元及部分香烟,从常州市钟楼区白云路3号张氏烟酒店追回被告人朱乾坤向其出售的所窃香烟,其中人民币7875元及香烟均发还郭氏烟酒店,人民币82250元退还张氏烟酒店;被告人朱乾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乾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乾坤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毕某、张某、陈某、刘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清点笔录,监控录像,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乾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乾坤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乾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乾坤的犯罪所得,其中19420元发还被害人,912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顾华珍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