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齐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鹏,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齐鹏。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本院在执行齐鹏申请执行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临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