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海雷与徐仁花、敖日格乐孟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雷,徐仁花,敖日格乐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海雷,男,1978年7月8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仁花,女,28岁,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敖日格乐孟和,男,1965年2月14日,蒙古族,无职业。海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敖日格乐孟和于2016年4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海雷10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