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汤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根据事先与买毒人员蔡某的约定,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众享生鲜超市门口,将一袋重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蔡某,并收取蔡某人民币2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抓获被告人汤某某,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IPHONE4手机一部。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三、在案扣押的作案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