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1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291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平顺县阳高乡狮抱口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故县石长路创业小区。被告李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故县石长路创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李某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