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66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阎会凯,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润芝,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润芝、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114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