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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牛志前与安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前,安万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351号原告牛志前。被告安万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前诉被告安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志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牛志前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