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三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三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郝三蛇,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刘玉梅(系原告郝三蛇妻子),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在执行人吕四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花园南门A1号楼7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郝三蛇申请执行吕四飞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