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周,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周,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常旺村。法定代表人:李成峰,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6)鲁1311执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已将(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怡高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