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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九成与刘俊花、王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成,刘俊花,王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803号原告王九成,男,1942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花,女,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成与被告刘俊花、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九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成撤诉。本案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王九成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英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