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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林诉被告李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林,李春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王明林,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3委25组。被告李春英,女,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3委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林诉被告李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