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林诉被告李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林,李春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王明林,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3委25组。被告李春英,女,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3委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林诉被告李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