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艾建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98号罪犯艾建华,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赃款人民币34904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南刑执字2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建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2.8分。2015年11月6日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