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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鸿弟与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弟,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65-1号申请执行人李鸿弟。被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人李鸿弟与被执行人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飞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鸿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飞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王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飞在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及建设银行西安曲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并从其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人民币110598元,其中案款107203元,执行费3395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