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971号原告鲁某,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蔡殿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婚后因被告性格极度任性、粗暴,两人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争吵,加之被告对公婆不孝,双方矛盾更是激化,现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我抚养孩子,被告承担费用;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以前很好,最近出现问题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导致的。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悔改自新,重新过好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女孩和一个男孩。婚后因性格差异,夫妻之间产生过一些矛盾,现原、被告及孩子都在深圳生活。被告提出原告在外有其他女人,原告不予承认,解释为微信上认识的朋友。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了4个子女;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从稳定家庭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鲁某与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及副本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