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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年1711号陈春巧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巧,姜建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711号原告:陈春巧,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吕格庄镇禄格庄村。被告:姜建德,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吕格庄镇禄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巧诉被告姜建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