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年1711号陈春巧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巧,姜建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711号原告:陈春巧,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吕格庄镇禄格庄村。被告:姜建德,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吕格庄镇禄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巧诉被告姜建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胜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