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胡先云与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先云,胡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特8号申请人胡先云,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柏枝乡青山寺村荷花堰组。被申请人胡和平,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集体户委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先云与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胡先云在接到本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处理。审 判 长 张晓雷人民陪审员 王晓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