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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胡先云与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先云,胡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特8号申请人胡先云,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柏枝乡青山寺村荷花堰组。被申请人胡和平,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集体户委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先云与胡和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胡先云在接到本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处理。审 判 长  张晓雷人民陪审员  王晓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