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琴娟、黄莉莉与朱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7594号原告黄琴娟,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莉莉,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彦,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徐银君。原告黄琴娟、黄莉莉与被告朱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琴娟、黄莉莉,被告朱彦的委托代理人徐银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琴娟、黄莉莉共同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因购买宾川路房屋急需归还欠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故向两原告借款。当晚,两原告把10万元现金送到被告家中,被告清点钱款之后,出具借条,写明2年还款,逾期按年利率6%计息。2015年12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不答复或者要求推迟还款,故向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黄琴娟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归还原告黄莉莉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保全费由被告支付。被告朱彦辩称,两原告系其继父的姐姐,逾期利息应当从2015年12月2日开始计算。关于借款过程,2013年6月,被告母亲为被告购买房屋,但首付款还差10万元。2013年6月17日,房屋中介垫付了10万元,并以被告母亲和继父的房屋为该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约定该垫付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该借款期限将至时,被告继父与两原告联系借款,两原告同意出借,要求被告书写借条。12月1日,两原告来到被告家中,拿出准备好的纸笔,被告按照原告黄琴娟的口述写下了借条。之后,两原告与被告一同到银行将10万元现金存入被告账户内,第二天,被告以该10万元归还了中介的垫付款。该款至今未还,被告曾向两原告提出延期还款,但2016年2月原告黄莉莉还是打电话来催款。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被告继父的姐妹,因被告购房缺款,2013年12月1日,两原告各出资5万元,将10万元现金送至被告住处,被告同日写下借条一张,载明“今因购置宾川路XXX号XXX室住房一套,现急需还款,故向黄琴娟、黄莉莉借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计划2年还款,如逾期不还,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息”。当日两原告及被告共同至银行将上述10万元现金存到被告账户内。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借条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被告也出具借条明确该款为借款,并约定了借期和逾期利息,故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且未违背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辩称其并非借款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至今未还款,显属违约,两被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借期内为无息借款,两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根据约定,本院将计息起算时点调整为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原告自述分别出借5万元,并主张分别按照6%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琴娟借款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莉莉借款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朱彦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朱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