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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龙宝与陈俊信、安庆市宜秀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宝,陈俊信,安庆市宜秀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745号原告:江龙宝,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俊信,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宝诉被告陈俊信、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白泽社区居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龙宝的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江龙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