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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与卢善华、陈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卢善华,陈兰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732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负责人:刘孙贵,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富,男,汉族。被告:卢善华,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沙田。被告:陈兰珍,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沙田。本院在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诉被告卢善华、陈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卢善华、陈兰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 江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陀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