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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164号原告伍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12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