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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29号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豪。委托代理人顾彬。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晓霞、代理审判员于吉鸿、人民陪审员徐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瑞豪、顾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高空作业车等设备用于贺德克项目、蔡司项目施工。设备租赁期间,原、被告依据合同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500元,扣除被告已付金额,被告仍有4516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5167元;二、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逾期违约金9006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800元;二、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逾期违约金9006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素有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租赁作业车等设备。双方约定:每满3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期期满次日为结算日,租期不满30天,设备退场次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后15日为支付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若逾期超过15日,则每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但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履约过程中,双方多次结算,结算金额总计150500元。被告陆续付款,至原告起诉时尚欠租赁款45167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迄今尚欠原告租赁款128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结算单》、网银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合同关系确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设备,被告理应按双方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拖延租赁款不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2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0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应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800元;二、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006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9.33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