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少民初字第27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与北京家有儿女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北京家有儿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少民初字第27024号原告冯×,男,2012年4月6日出生,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冯×1(冯×之父),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冯×之母),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家有儿女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4层A区401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城,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理伟,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北京家有儿女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