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静、李玮、李清明、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静,李玮,李清明,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磴口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李玮,男,满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李清明,男,满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刘凤兰,女,满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静、李玮、李清明、刘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64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静、李玮、李清明、刘凤兰现暂无能力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