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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受)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计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受)初1539号起诉人:邱计平。本院收到起诉人邱计平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69596.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邱计平与被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机动车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将其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在被告公司。2016年1月16日该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纠纷,起诉人以事故发生地在本院辖区为由起诉至本院。因本案保险标的物属家庭自用车辆,而非运输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邱计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