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汪涛与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090号原告汪涛,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婷婷,系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与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弋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