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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731号原告:吴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