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731号原告:吴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