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玉柱、唐仕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柱,唐仕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94-2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柱,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唐仕伍,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仕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仕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1.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自: